一、个人所得税
《》第五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,具体幅度和期限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,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:
(一)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;
(二)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。
我省的规定: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,由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,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。依据:《》(豫地税发〔1995〕147号)
二、增值税
《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2的规定: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,不征收增值税。
三、车船税
四、契税
《》第七条规定: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:
(一)因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;
(二)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权属。
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,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,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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